论涉鉴类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以庭审认证程序为视角
2016-08-23孔令勇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4期
孔令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KONG Ling-yong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鉴定制度Forensic System
论涉鉴类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以庭审认证程序为视角
孔令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实现我国的涉鉴类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一个具有代表性与必要性的问题。现阶段,涉鉴类刑事庭审形式化主要表现在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非实质化认证、鉴定意见具有天然证据能力、涉鉴类刑事庭审程序的构造存在缺陷等方面,这在“念斌案”与“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已经有所体现。为了实现涉鉴类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应当将调整重心置于庭审认证程序之中,培养以“方法型”法官为主导的认证主体、完善鉴定检材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标准、设立刑事鉴定意见的采纳与采信规则、落实多元化与实质化的认证辅助人制度。同时,需要对《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进行调整。关键词: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庭审形式化;庭审实质化;庭审认证
KONG Ling-yong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导致了证据的日益复杂,这对于一种依赖于非专业人士进行事实认定的制度施加的新的紧张。[1]”
1 实现涉鉴类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必要性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文明的纠纷解决程序的重要任务。审判中心主义的一大要旨便是将准确认定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纳入庭审程序中加以完成。其中,庭审的事实认定往往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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