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妨害判断标准研究
——以相邻关系纠纷中采光权妨害司法鉴定为视角
2016-08-23南锟李永一马德云左勇志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4期
南锟,李永一,马德云,左勇志
(1.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北京100039;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26)
鉴定论坛Forensic Forum
采光权妨害判断标准研究
——以相邻关系纠纷中采光权妨害司法鉴定为视角
南锟1,李永一2,马德云1,左勇志1
(1.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北京100039;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26)
近年来,采光权妨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关于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尚无明确界定。涉及采光权妨害的案件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新建建筑是否对原建筑构成采光不利影响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进行鉴定。对各类型案例从法律界采光权概念、法律规定到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中日照概念、常见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司法鉴定中各类型情况提出采光权妨害的认定方法与技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故此类案件应从日照鉴定着手,对日照时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审判。
采光权;日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1 采光权的概念及采光权妨害判断标准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涉及采光权①这个概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两部法律之中。《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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