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问题的实证分析
2016-08-19伍金平林冬松
社科纵横 2016年8期
伍金平林冬松
(1.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 东莞 523129;2.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 揭阳 522000)
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问题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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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东莞523129;2.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揭阳52200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应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在学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既有重审后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加刑的案件,又有重审后犯罪事实无变化而加刑的案件。人们反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并不是反对重审加刑本身,而是反对二审法院借发回重审为名的变相加刑以及原审法院重审后的“随意”加刑。绝对允许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或绝对禁止加刑均无法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其他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因案而异,应根据不同上诉案件类型明确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刑的条件。
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制约因案而异
一、问题提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加刑之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诉不加刑制度作出了重新修订,即在原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对应新刑事诉讼法第226条)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此之前,原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人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学界对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争议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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