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完善
2016-08-19薛贝妮
江汉论坛 2016年5期
薛贝妮
摘要: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皇冠上的宝石”。家族信托更是各种信托类型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种信托制度安排。然而在我国,这一传统而又不乏创新思维的信托业务发展得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家族信托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家族信托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受托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得到科学系统地规范。比较研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对家族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强化信托财产独立性、细化受托人忠实义务及审慎叉务、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义务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受托人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30-04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这一名词最早出现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是资本家保护个人财产、实现家族资产传承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家族信托”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刨设的一个信托种类,虽然各国对这一制度称呼不同,但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对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为了保证受托人能够顺利履行受托职责,保障财产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和运行。很多国家均给予了受托人更高、更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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