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2016-08-16伍坚黄入凌
西部金融 2016年6期
伍坚 黄入凌
摘 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条件,而解决此问题的前提则是厘清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虽与消费者联系密切,但鉴于金融交易与传统交易存在诸多差异,故不应将其局限于自然人的范围内。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投资者保护不可混为一谈,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特点及域外的发展趋势,以主体实力、交易对象等较为具体的标准来区分二者。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投资者;区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26-06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亦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一大行业,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金融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使得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在效力层级较高的部门法中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有在部门规章1中隐约有所提及,但是也仅限于“提及”而已,并没有进一步地对“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作阐述2。由于这个概念缺少在法律层面的权威定义,致使任何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研究都绕不开概念界定的争议。
一、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要争议
首先,对于“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一种典型的反对意见认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只适用于工商实体领域,而后者则适用于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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