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王某、刘某制毒案公诉意见书*

2016-08-15田丽静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王某、刘某制毒案公诉意见书*

田丽静,1975年出生,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曾荣获河南省三八红旗手、郑州市首届未检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先后办理郭某涉黑案、李某诈骗案、赵某轮奸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犯罪案件。所办理未成年人李某抢劫案因综合创新运用多种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打造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案,荣获郑州市首个未年人精品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15年3月3日起,王某在租住的甲市小区房中,通过购买加热器、干燥箱、水浴锅等制毒工具及麻黄素、甲苯、次磷酸等原材料制造冰毒。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乙市通过网上聊天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00g麻黄素,并通过大巴车运输至王处。3月20日,民警在王处将其抓获,查获冰毒成品1.13克、半成品85毫升。2015年3月27日,经王某供述并联络,民警在刘处将刘某抓获。

[庭审焦点]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明知,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何综合运用电子证据、结合共同犯罪理论指控被告人刘某为制毒案的共犯。

[公诉意见]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缴毒品单据、制毒照片、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正规途径麻黄素销售合同、理化检验报告等一系列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地证实了犯罪。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共同参与了制毒犯罪,公诉人现结合证据,对本案共同犯罪的认定及量刑、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