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
2016-08-15季子群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文◎季子群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
文◎季子群*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无需限定为原罪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徇私枉法罪行为要件“包庇”的内涵不仅包括作假证明,还包括通风报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多种形式。行为人徇私枉法,只要达到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即为既遂。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包庇既未遂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寻找立功线索以达到判缓刑的目的,找到时任禁毒大队指导员的周某帮忙提供立功线索,周某明知蔡某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处罚,仍接受请托,吩咐他人寻找逃犯线索。2014 年3月5日,周某通过他人得知有逃犯线索后,通知禁毒大队民警章某一起抓捕逃犯。在抓到逃犯后,周某明知蔡某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逃犯,且没有参与抓捕逃犯,为了伪造蔡某检举立功的假象,通知蔡某到公安局谈话,伙同并授意章某虚构事实,编造蔡某举报逃犯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两份虚假笔录,周某和蔡某均在两份笔录上签字。事后,蔡某给付周某3万元。后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蔡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立功线索来源可疑,遂案发。
法院判决蔡某、章某均成立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1.从主体要件看,能够枉法的主体只可能是介入到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的行为人,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影响力的特定人员。本案中,周某、章某作为民警,查办涉毒刑事案件,而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具立功证明材料,是由于其自身参与到了接受他人举报这一事实当中,只是基于职责和亲历性的作证行为,与对某一事项如被举报的犯罪线索进行的超脱于事件构成要素的查证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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