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以黎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2016-02-11张宏杰
中国检察官 2016年8期
文◎张宏杰
如何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以黎某故意伤害案为例
文◎张宏杰*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黎某,男,2000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5月13日凌晨0时许,黎某与吴某、廖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在某市一麻辣烫店铺内吃宵夜,因邻桌的黄某、朱某等人玩骰子时不慎将骰子飞落至吴某处而引发口角,随即发生打斗。犯罪嫌疑人黎某以及廖某等人持木凳、啤酒瓶,吴某持折叠刀打击对方,致对方多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查,打斗致被害人方1人因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及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黎某在打斗中未接触到死者。到案后,虽然同案人指证黎某参与打斗,但黎某不认罪;黎某及其监护人表示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
一、本案的审查争议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黎某犯罪时刚满15周岁,且具有从犯、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对黎某该如何处理出现如下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黎某应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是:相对不起诉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本案中,黎某犯罪时只有15周岁,是初犯、偶犯,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属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本案虽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黎某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并不妨碍对黎某适用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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