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2016-02-01王凯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王 凯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
王凯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分别从其适用对象、启动、审理、执行、监督等方面用六个条文对刑事实体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是,具体的操作程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对现行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存的问题并为进一步完善该程序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使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更具操作性,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完善建议
一、引言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①该程序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种皆在预防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特别程序。在2012年之前,我国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确立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仅在《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是政府,但是实践当中则是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化的内部审批程序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完全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参与该决定过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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