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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是免罪符吗

2016-08-11

南方周末 2016-08-11
关键词:刑责正方反方

2016年8月7日,《新京报》报道《广西13岁杀人少年流浪谋生》讲述了一个可怕的故事。7月18日,广西岑溪市石桥村村民黄某的3个孩子(4岁女、7岁男与8岁女)失踪,最终被证实全部遇害。行凶者为同村13岁的一名少年,当天,他路过黄家时,见到3个小孩在屋里玩耍,“想要从他们口中打听出家中收藏钱财的地方”,因使用暴力导致三名孩子哭闹,令他产生杀机。行凶者因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于8月2日被送到南宁收容教养三年。此事引起舆论强烈的反应与大量的讨论,网民纷纷质问:“不满十四岁”难道成了免罪符?

正方:

杀害这三个孩子的是13岁少年。据《新京报》报道,该少年的父亲早年在外地打工,带回了一个外地女人。她生下一对儿女,包括2003年出生的该少年。后来,该少年的母亲因贫困离家出走一去不返。“从5岁开始,(该少年)养成离家出走的习惯。每次出去了就找不到,并且不找就不会回来”“辍学后,多次离家出走,在外面流浪谋生,从乞讨、偷窃,最终演变为涉嫌杀人”。贫穷、缺少母爱、缺少父母陪伴与缺乏教育,导致该少年做出了极端行为。

反方:

要是这样的话,任何罪行都可以用贫穷、缺爱、早年心理创伤与教育匮乏等理由来开脱。现在未成年犯罪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与营养条件的改善,中国未成年人发育越来越早了,孔武有力、像成年人一样壮实的十二三岁少年并不少见,在一般儿童与体力弱一些的女性面前,他们根本不是“弱势群体”,但另一方面中国现行刑法仍规定未满14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一些学者建议将不用负刑责的法定年龄,下调至12甚至10周岁。

正方: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像成年人那样健全的自由意志,在本能或激情的驱使下,容易做出一些褊狭甚至极端的事情来,所以需要学校、家庭与社会多方面的教育与关爱,以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但社会不可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所以我们要抱着一种治病救人的态度理性看待。未成年人即使犯了罪,以后的人生道路还长着呢,应该给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有失仁厚,甚至可能会有反效果,有失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

反方: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异化为未成年罪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初衷是防止他人尤其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因为未成年人体力较弱,而又代表着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社会达成共识:相对于成年人侵害成年人权益,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性质更严重,应接受更重的惩罚。被这名13岁少年杀害的三位儿童,难道不是未成年人吗?他们无辜受害,没有得到应有的正义,会对一些不良少年形成负激励,从而把所有儿童置于更大的威胁与风险之中。

正方:

未成年犯罪发生概率是很低的。有几个未成年人因为知道不用负刑责,就起意去杀人?即使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杀人之后会受到舆论的负面评价,终身相随,挥之不去,有几个人会冒着这样的风险以身试法?莫为小概率事件担忧,没有人因为担心车祸而不出行了。

反方:

未成年犯罪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各种恶性案件时常见诸媒体。2007年,黑龙江明水县两名13岁少年将一位18岁少女打晕并实施轮奸,事后决定杀人灭口,用汽油浇在受害者脸上焚烧,被烧得面容模糊的受害者侥幸生还。他们受到的惩罚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少年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警方认为施害者未达到14周岁将其释放。2005年法庭对民事诉讼作出判决:被告向受害者赔偿9021元,由法定监护人履行,知道自己不用负刑责的该少年杀死了受害者母亲,后来被判劳教一年半。

【点评者说】家长请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该保护施害者还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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