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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2016-08-10王泽兴

2016年26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政府监管

王泽兴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当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9月施行,食品召回制度作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方法,仍然存在不少需要改进之处。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食品召回;政府监管;法律体系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在2015年实施的《办法》中将食品召回的负责主体扩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正如法彦有言“利之所在,损之所归”,食品召回的负责主体扩大不仅将生产与流通环节进行对接,也强化了食品销售环节各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缺陷仍在与没有规定生产商的报告义务,亦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的分工与协作职能所在,因此学者对上述概念进行的解释与补充。通说认为,“食品召回,是指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新、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的制度。”①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

(一)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于2007年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中予以确立,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在2015年10月正式生效。然而,从整体上看来,其一,《食品安全法》法律位阶较高却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内容上的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因此,在具体操作上面只能够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然而,由于《办法》法律位阶较低,这也导致不安全食品召回效果欠佳。其二,除了立法体系上的不健全外,立法的相关内容也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实行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多部门监管,缺乏统一领导下的监管往往会造成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以及相互推诿的问题。

(二)食品召回程序不健全

1、食品安全标准繁杂,缺乏权威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监督部门检测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根据,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着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标准低等缺陷,令企业在选择标准时无所适从;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标准以及国际一般标准,这也促使我国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与国际标准轨。

2、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定不足

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对食品生产者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如果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够及时发布,不仅造成食品市场的混乱,也极易造成社会公共的生命安全,甚至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我国目前对于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情况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往往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巨大的损失。

(三) 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管

一方面,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处于平级单位,在执法上缺乏协调性、积极性食品安全相关行政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后处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缺陷食品重返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态度使监管机构执法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极大的加剧了食品生产者危害行为的发生。因而,对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今社会,如何从根源上杜绝部分行政监管人员执法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加强食品召回立法,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法律规定的空白以及惩罚力度不够使得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下,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只是初步建立完成,规定过于笼统,尚未明确召回过程的适用程序、统一的标准、问题食品后续处理以及流程的监督适用问题。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不健全的现状,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不仅要制定有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具体的一系列监管的程序以及违反法律的责任,还应当具体制定涉及各种食品类别的专门法规,建立起一个涵盖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杜绝一切因为技术问题、操作流程的缺陷或外在条件等造成的食品污染,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

(二)强化食品召回的制度构建

食品召回对象是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套科学的检测标准,基于食品种类繁多,政府监督部门也不只一个,在制定完善安全标准时不仅应将各部门职能划分精细,而且对于食品涉及的各项指标也应尽可能划分精细,避免因标准制定程序的设定而出现多重标准,合理吸收国际通行标准,大力强化强制性标准,设立独立的中介检测机构,保持检测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另外,建立完善的食品企业标签制度,形成完备的食品溯源系统。食品在生产以及销售等过程中难免受到生产环境或者技术缺陷等导致的污染,对于食品建立完善的企业生产流通标签制度,无疑有利于加强各个环节的动态监管。同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监测及监督结果,注重信息发布渠道的多元化建设,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品标签查询和更新商品的最新信息,特别是在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时可以进行有效传播。

(三)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机制,其一,合理整合分段监管体制,政府各个部门在公共食品安全治理上应当体现相互合作关系,具体来说,建立食品质量协调监管协调机构并强化其职能,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弥补分段监管体制的不足。其二,明确问责主体,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区域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设计食品安全事件需要问责的官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需要责任的官员年终业绩也与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相结合进行评估。其三,建立食品召回网络信息系统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强消费者对于整个召回流程的监督尤为重要,通过网络等多元化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有关食品召回知识,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三方合作模式,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形成有效的约束。(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李蓉.食品安全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28.

参考文献:

[1]陈岚,王溥,李红霞.中国与美、日等发达国家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J].西部论坛,2010(3):29-33.

[2]苏斐.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

[3]王淑娟.我国食品召回制度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1.

[4]汪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5]张云.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缺陷与完善[J].标准科学.2011(12).

[6]吴树甜.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2.

[7]朱统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8]童小娟.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思考——以比较美国食品召回制度为视角[J].龙岩学院学报.2011(29).

[9]谢舒.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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