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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调查研究

2016-08-10申素平王宁可

复旦教育论坛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生

申素平,王宁可

(1.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2.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专题·

公立高校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调查研究

申素平1,王宁可2

(1.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2.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论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实现状况。论文将学生权利分为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两大类。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教育选择权、获得学习指导权、获得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其他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实现状况好于其他权利;第二,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中,获得资助权的实现状况最好,获得学习指导权的实现状况最不理想;第三,其他权利中,学生的安全权得到了较好的实现,救济权的实现程度最低。论文据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公立高校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公立高校;学生;学生权利

学生权利在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认可的发展过程,教育立法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列举规定了学生享有的与受教育相关的各项权利,并且赋予了学生在不服学校管理和处分时提起申诉或诉讼的权利。2005年教育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高校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删除或修改了一些损害学生权利的规定,充实和完善了高校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机制。这些立法确认并赋予了学生多方面的权利,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在高校学生管理的现实中,忽视学生权利的观念和制度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显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保护的冲突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法制和高校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现实中承认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的高校管理制度仍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高等教育法治的重要任务[1-4]。本文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公立高校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实现状况,分析高校学生权利实现的特点和问题,据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实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一、高校学生权利研究基础

权利这个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在抽象意义上,它是指正义或使法律带上正义特征的超然道德法则;在具体意义上,它是指人所具有的自由行动之能力。在规范意义上,它可以指先于国家甚至社会而存在的一种不得剥夺之能力;在实证意义上,它可以指宪法或法律所实际赋予的能力。它可以指一种提倡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理念或观念,也可以指个体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受到保护的实际状态。权利和自由经常被作为同义词而混用,而自由既可以被作为一种不受外力拘束的状态,亦可指一种不受阻碍的活动能力[5]。在这里,我们主要取实证意义上的权利概念,这时权利被定义为“一人所具有的在国家认同并帮助下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6]。

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框架下讨论学生权利,就是个人基于学生身份的确认而产生的权利。相对于学校,学生权利是学生所具有的控制学校行为的能力。这种对学校行为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排斥学校对学生自由的干预;另一方面是学生要求学校履行必要的义务,包括为其接受教育及为实现其他权利提供必要条件。按内容分,学生权利可划分为一般性公民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学生的核心权利。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较为典型的研究是从学生的法律地位(身份)出发,将学生权利分为若干组成部分。首先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次是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育等),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第三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如学生的身份权(学籍权)、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教学设施设备使用权、学习自由、公正评价权、学业学位证书获得权,以及申诉与诉讼权,等等[7]。有的研究认为高校学生具有契约关系中的“教育消费者”地位,并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身份,将高校学生的权利分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收益权等八项权利[8]。有的研究从实证的角度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学生权利进行分类,并根据《教育法》第42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5条,将学生权利细化为接受教育指导权、得到资助权、得到公正评价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等[9]。

基于上述研究成果,论文以高校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为基础,依据教育法确定的学生权利内容,并优先选择那些在现有研究或现实中较受关注的权利,将高校学生权利分为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两个方面。其中,受教育的权利是学生基于受教育者的身份(学籍)而享有的与受教育有关的具体法律权利,包括学生的教育选择权、获得学习指导权、获得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其他权利是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的附带权利,包括学生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四项权利。

二、高校学生权利实现状况——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一)调查基本情况

论文采用自编问卷,通过对6所公立高校本科生的问卷调查,研究公立高校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实现状况。6所样本高校中包括3所“985”高校、2所“211”高校和1所其他省属高校。调查者选择在上课时间(一般为上午九点到十二点,下午一点半到五点半)到各高校的公共教学楼随机发放问卷,尽量保证所调查对象在性别、年级、专业等方面的平衡。

调查共发放问卷310份,回收问卷299份,其中有效问卷291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3.87%,符合研究要求。在被调查的291人中,共有男生144人(占比49.5%),女生147人(占比50.5%),男女比例均衡;共有大一学生66人(占比22.7%),大二学生75人(占比25.8%),大三学生69人(占比23.7%),大四学生81人(占比27.8%),年级比例基本均衡;共有法律相关专业学生15人(占比5.2%),文科专业学生104人(占比35.7%),理工科专业学生172人(占比59.1%);共有“985”高校学生127人(占比43.6%),“211”高校学生119人(占比40.9%),其他省属高校学生45人(占比15.5%)。

问卷各个项目所得分数统一转化为十分制。最低分为2分,最高分为10分,中间值为6分。对于本次调查的结果,采用SPSS19.0中文版进行统计计算。

(二)高校学生受教育权①的实现状况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调查中包括教育选择权、获得学习指导权、获得资助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四个方面。所有学生在该组权利上的平均得分为7.295。其中,对学生的教育选择权,调查主要从学生在校是否有足够的专业、课程或学习设施可供选择的角度进行考察,包括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辅修双学位或转专业,有足够的选修课,能够便利地利用学校的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等。学生在该项上的平均得分为7.113。对学生的学习指导权,调查主要从学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和就业时能否得到指导的角度进行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6.967。对学生的获得资助权,调查主要从学生能否受惠于贫困生资助、及时足额领取助学金以及便捷地获得勤工助学岗位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7.748。对学生的公正评价权,调查主要从奖学金评定以及课业评价等方面的公正性进行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7.278。

总体上看,所调查高校学生在教育选择权上得分为7.113,在获得学习指导权上得分为6.966,在获得资助权上得分为7.748,在获得公正评价权上得分为7.278,方差分析结果为F=12.029(Sig=0.000)。方差分析表明,学生在这四个项目上的得分有极其显著的差异。LSD多重比较(方差齐性)显示,学生在教育选择权上的得分与在获得资助权上的得分之间、在获得学习指导权上的得分与获得资助权上的得分之间、在获得学习指导权上的得分与获得公正评价权上的得分之间、在获得资助权上的得分与获得公正评价权上的得分之间均有显著差异(Sig=0.000,Sig=0.000,Sig= 0.024,Sig=0.001)(见表1)。该结果表明,在受教育相关的四项权利中,获得资助权的实现状况最好,获得学习指导权的实现状况最不理想。

表1 LSD多重比较(一)

(三)高校学生其他权利的实现状况

学生的其他权利在调查中包括学生的安全权、知情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四个方面。所有学生在该组权利上的平均得分为7.140。其中,对学生的安全权,调查主要从学生学习生活等场所的安全性、在校园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能否得到学校安全维护系统(如照明设施、护栏、安全标识、校园报警设施等)的提醒和保护两个角度进行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7.498。对学生的知情权,调查主要从选课前获得课程和教师信息、学生手册或校园网站对学生权利义务的充分告知等方面进行考查。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7.093。对学生的救济权,调查主要从学生的意见表达、权益损害弥补、救济途径告知以及申诉处理等四个方面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6.727。对学生的监督权,调查主要从学生参与课堂质量评价以及批评意见得到及时反馈处理等方面考察。所有学生的平均得分为7.158。

总体上看,所调查高校学生在安全权上得分为7.498,在知情权上得分为7.093,在救济权上得分为6.727,在监督权上得分为7.158,方差分析结果为F= 9.101(Sig=0.000)。方差分析表明,学生在这四个项目上得分有极其显著的差异。Tamhane多重比较(方差不齐性)显示,学生在安全权上的得分与在知情权上的得分之间、在安全权上的得分与在救济权上的得分之间、在安全权上的得分与在监督权上的得分之间、在救济权上的得分与在监督权上的得分之间均有显著差异(见表2)。该结果表明,学生的安全权得到了较好的实现,而学生救济权的实现程度较低。

表2 Tamhane多重比较(二)

三、结论与建议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好于其他权利

论文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学生其他方面权利的实现两个角度考查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实现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高校学生在受教育权上得分为7.295,在其他权利上得分为7.140,两者相差0.155,T检验结果为T=2.600(Sig=0.010),表现出极其显著的差异。表明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好于其他权利,公立高校较好地发挥了教育功能,能够向学生提供较为充足的教育选择和教育条件,尊重并重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相应权利。但相比而言,高校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其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学生的公民身份和相应权利尚未得到完全的承认。高校应转变观念,重视学生的多重法律主体身份,切实加强对学生多方面权利的保障,包括安全保护、信息公开、及时充分的救济以及对学生意见的反馈采纳等制度建设。

在学生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虽然处于核心的位置,其他权利是在学生实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伴随出现的,但其他权利对于学生或学校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有所降低。受教育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只是基于学生身份而做的形式上的划分,而学生是一个整体的人,其普通公民的身份和受教育者的身份同时共存于学生在学期间,两方面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学生权利的发展历史中,曾经有过否认学生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理论和做法。例如,在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公立学校只要基于管理的需要,可以任意限制或剥夺学生的公民基本权利,学生在学校不能主张或救济公民基本权利。美国法律中也曾有相似的内容,否认学生进入校园后还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权利。但这些有违人权保障的理论和做法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已经相继被各国所修正或抛弃,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其公民身份和公民基本权利都已被承认,受到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尊重和保护。我国虽然近年来对学生受教育之外权利的关注也在上升,尤以学生的安全、隐私、救济等为甚,但与受教育权相比,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或轻视。因此,公立高校在制度建设和学生管理中,不仅应继续重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当正确认识其他权利与受教育权的关系,给予其他权利与受教育权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二)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中,获得资助权的实现状况最好,获得学习指导权的实现状况最不理想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调查中包括了教育选择权、获得学习指导权、获得资助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四项权利。其中获得资助权的实现状况最好,获得学习指导权的实现状况最不理想。获得学习指导权“在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制中尚不处于完整的权利形态之中,它是由公权力主体的义务、学生开展活动的自由以及事物本质的法理中推导、概括出来的一项权利”[10]。因此,严格说来,获得学习指导权在现阶段还不能被称为一项法定权利。尽管如此,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学校安排的既定学习任务,而是作为一个自我发展的主体积极主动地规划自己的人生和学习。因此,学生非常需要得到充分且专业的学习与就业指导,这对于其切实享有受教育权乃至实现劳动权都是相当重要的。

调查问卷对获得学习指导权的考察主要是从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和选课时能否得到老师(如导师、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指导以及能否从学校获得全面及时的就业指导两个方面展开的。学生对这两方面的评价较低,说明高校在学生学习和就业指导两方面的服务工作还有很多欠缺。因此,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将其作为学生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和对待,特别是在学生选课、制定学习计划、人生及职业规划等方面,学校相关部门、院系、班主任、辅导员以及任课教师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信息和服务,帮助学生处理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困惑。

(三)高校学生的其他权利中,安全权得到了较好的实现,救济权的实现程度最低

高校学生的其他权利在调查中包括学生的安全权、知情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四项权利。其中安全权得到了较好实现,救济权的实现最不理想。学生的救济权主要是学生对学校、教师的意见表达、异议和申诉权。其在调查中涉及如下四个题目:1)我们对学校老师的教学、管理、学业评价不满意时,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能得到学校和老师的尊重;2)我们的权益受到学校损害时,可以向学校反映意见,并能获得及时公正的处理和有效的权益弥补;3)我们在受到学校不利处理的同时会被告知如果不服的救济方式;4)我们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时,能够到学校专门的申诉机构申诉,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调查表明,当前高校尚未建立有效和便利的学生异议表达和权利救济制度,学校的教学、管理、评价及处分制度仍带有浓厚的单方强制色彩,缺乏学生的参与,欠缺正当程序的保障。因此,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本着充分保障学生权益的目标,着重改进学校的异议表达和申诉机制,从学校、学院多个层面创设、疏通学生意见表达渠道,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实现学生的救济权。

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要坚持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和正当程序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解决的是高校学生有无救济、能否救济的可能性;充分救济原则是要实现救济效果的最大化,解决救济的效能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关注的是救济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正当,解决的是如何救济的问题。教育部2005年修订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开始步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纳入救济范围的权利损害类型非常有限,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②可以看出,学生可提起校内申诉的仅包括取消入学资格、纪律处分、退学处理这三种情况,救济范围过窄。又如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着诸如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不符、人员构成不合理以及缺乏明确工作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到了高校学生救济权的充分实现,亟待通过完善相关教育立法③和各高校学生救济制度加以改进。

注释

①为行文方便,下文将“受教育的权利”简称为“受教育权”。其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权利性质和权利内容上不尽相同。

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③当前教育部正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范围及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2016年教育部发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也提出制定《学生申诉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娥.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平衡[J].中国青年研究,2011(4):82-85.

[2]严彦,杨朝晖.权利与权力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J].教育学术月刊,2008(7):77-79.

[3]陈颖,薛传会,熊伟.构筑化解学生权利和高校权力冲突的完善机制[J].教育发展研究,2007(10):46-50.

[4]谭晓玉.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与平衡——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透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6(1):63-67.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61-462.

[6]BLACK H C.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ition)[M].St.Paul,MN: West Publishing Co.,1990:1324.

[7]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242-243.

[8]陶美重.高等教育消费研究——基于“学生消费者”的视角[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9]李仁燕.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10]湛中乐.公立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27.

收稿日期:2016-05-24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高等教育法制的国际比较与最新发展”(10XNJ068)

作者简介:申素平,河南濮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书记兼副院长,教育学博士,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王宁可,河南洛阳人,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教育学硕士,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高等学校管理研究。

A Survey Study of the Realization of Student Rights in Public Universities

SHEN Su-ping1,WANG Ning-ke2
(1.School of Educatio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2.The School of Earth Science and Engineering,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1100,Jiangsu,China)

Abstract:The study addresses the realization of student rights in public universiti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survey.In this study,student rights are categorized under two headings:rights to education and other rights.Rights to education include right to education option,right to study guidance,right to financial support,and right to fair evaluation.Meanwhile,other rights include right to security,right to know,right to supervise,and right to remedy. Three conclusions are drawn from the research.Firstly,the rights to education are better realized than the other rights of the students.Secondly,among rights to education,the realization of right to financial support is the most desirable while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 to study guidance the least.Thirdly,among the other rights,the realization of right to security is fairly satisfactory while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 to remedy is less than satisfactory.Accordingly,the authors put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system in public universities.

Key words:Public University;Student;Stud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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