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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刑罚泛化”现象之反思
——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

2016-08-09徐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惩罚

徐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治理“刑罚泛化”现象之反思
——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

徐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频现“刑罚泛化”现象:罪名数目有始无终,一审案件有增无减,罪犯总数有加无已。刑罚泛化强调法网扩张,凸显重刑威慑,是执基公权意愿上的强权威慑,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在防范未然、抑制不良反应的频发、减少犯罪率的效果上差强人意。刑法是一种以恶去恶的方式,其严厉性和残酷性决定了其适用必须契合公众意愿,符合大众需求,在产生积极的心理效应的基础上适用。具体而言,刑罚的广度应当坚持不得已原则,在情非得已和别无他法的情况下适用;刑罚的强度应遵循适度性原则,在刑罚刺激大于反应阀限的适度范围内考量;刑罚的信度应秉持必定性原则,在符合前景理论的基础上设定;刑罚的效度,应恪守认同性原则,在契合公众意愿的基础上贯彻。

刑罚泛化;社会治理;犯罪率

古往今来,刑罚一直都被视为治国安邦之利器,其功效类似医学上作为对抗病毒的药物。“可是药物和毒物只有一线之隔,两者往往只是分量的差异而已;况且,凡是药物,虽有疗效,但亦有其副作用。”[1]因此,无论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均应慎重使用这一利器,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刑事立法对诸多新罪的增设采用强拉硬拽式的犯罪化做法,刑事司法呈现盲目扩张的张扬态势,刑法谦抑性正在悄无声息中被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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