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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中如何做好访诉甄别

2016-07-29王泽普

2016年25期
关键词:诉讼信访造价

王泽普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工程造价市场中也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面对现状,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在工作中区分投诉的类别,做好诉讼案件与信访案件的甄别工作。更好的实现工程造价行业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从而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的建立。

关键词:造价;诉讼;信访;甄别;法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工程造价市场中也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往往倾向于诉求政府部门解决矛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整个社会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诉诸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但是相关法律体系却不够完善,对新的利益冲突应对不够及时;另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本应纳入诉讼程序内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进入信访渠道,导致“诉”、“访”交叉。面对现状,就要求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区分投诉的类别,做好诉讼案件与信访案件的甄别工作。

首先,就要搞清楚何为诉讼与信访,二者的区别在哪里。

所谓“诉”,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应适用诉讼程序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告诉类请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异议类诉求。

所谓“访”,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法院反映的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

诉讼与信访交集于权利救济,分属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理论上,两者既有共同的存在价值,又有彼此分离的可行性。同时,受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也有现实分离的必要性。

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就是将涉诉信访从国家信访体系中剥离出来,让涉诉信访独立于普通信访。所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司法救济的信访事项,都由司法机关依法统一进行处理,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涉诉信访事项。诉讼与信访外部分离,要求信访部门准确划分普通信访与涉诉信访的界限,对当事人信访事项进行认真甄别,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分别将其导入普通信访渠道或者司法救济程序进行处理。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意味着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于信访中涉及的司法问题,信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到司法机关反映;同时,信访部门也不再负责协调司法机关处理涉诉信访事项。

诉讼与信访的内部分离是在外部分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的有关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并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在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面临如何甄别信访事项和行政事项。甄别信访事项,要综合考虑信访事项与信访请求,采取排除法与选取法相结合的方式,既甄别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责,也甄别信访请求是否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近些年,发生在工程造价行业里的投诉,对行业管理者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当事人投诉某咨询公司无资质执业,并希望行政部门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在这起投诉中,当事人的诉求分为两项:第一项诉求为投诉企业无资质执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同时,在第三十八条中,也对未取得企业资质承揽业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企业资质的取得属于行政许可,即为具体行政事项,此项投诉事项不能按照信访投诉事项处理,应按照行政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第二项诉求为要求行政部门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确定合同的有效性、真伪性不属于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

在另外一起投诉中,当事人投诉造价咨询公司在司法鉴定中确定金额、无法确定金额、无法鉴定金额多次修改且计算依据和方法多处错误。该起投诉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职责对该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及人员进行核实。针对司法鉴定中无法确定金额、无法鉴定金额的争议,因案件处于诉讼期间,应当建议当事人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作为工程造价行业的主管部门,工作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做

好甄别信访事项、行政事项和司法事项的工作。

第一,在平时的工作中深入学习并掌握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更要对本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熟知。如《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等。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对符合具体行政事项的投诉依法受理,对属于非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按照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应当继续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有效甄别投诉类型,才能疏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二,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切勿做出草率判断,可以先对投诉案件经过的来龙去脉进行深入了解,掌握纠纷产生时所执行的政策规定及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所反映的诉求内容按照法定职责要求进行比对分析,再对投诉案件的类别加以甄别,提高甄别的准确性。

第三,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内部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的沟通,通过典型案例学习法制部门、信访部门在访诉甄别中的实践经验。今后,接到投诉案件时,组织召开分析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启动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在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及时寻求法制部门的法律支持,按照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的时限要求,准确及时的做好访诉甄别工作。对于经甄别属于行政事项的,在确保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面对新的挑战,作为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只有更快更准确的掌握投诉案件的甄别,才能更好的实现工程造价行业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从而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的建立。(作者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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