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资源税改革研究

2016-07-26田新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资源税对策建议

田新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2010年以来一系列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将煤炭、原油及天然气纳入了从价计征的范围。国家对资源行业的调控机制更加规范和透明,资源税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然而,我国资源税制目前仍存在计征方式落后、税率过低、调节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改革;对策建议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以粗放经济为主的发展方式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的现象严重,使得我国当前资源供需矛盾日益严峻,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资源税作为我国目前直接用于调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税种,在调节级差收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其自身的不完善使得资源税调节资源短缺和遏制环境污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十二五”期间是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时期,改革资源税并合理提高资源税负有利于推进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而走节能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我国资源税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资源税制的改革发展

我国的资源税税费改革从1982年正式开始,1984年开始对原油、天然气、煤炭进行征税,并以调节级差收益为目的,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进行征收。1994年分税制改革,扩大了征收范围,将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资源列入征收范围。

2010年6月颁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源税改革在新疆进行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12月将这一改革在西部的12个省市展开,明确资源税按销售额的5%进行征收。2011年10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展开,石油、天然气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不同的省市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5%—10%不等的税率。2010年开展资源税改革后,全国资源税收入逐步提高,并增加了西部油气资源丰富的省份的地方财政收入。

这次资源税改革使我国的资源税制有了相对合理完善的计征方式和依据,但是在征税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制设置不合理

(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仅仅针对石油、煤、天然气、盐、金属矿产品等七种资源征,课税对象仅局限于矿产资源,而森林、水、土地、海洋、草原等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并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导致其被廉价甚至无偿使用而得不到有效补偿,使企业对开采、使用成本比较低的资源进行掠夺式地开采,造成资源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资源税的扩围条件日渐成熟,将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也势在必行。

(2)资源税计征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就意味着企业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数量无需纳税。这种征税方式使企业盲目的注重开采规模和数量,造成资源综合采利用率低的现象,相当于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开釆过程中的浪费行为,不利于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开采企业可能会在资源价格下跌的时候囤积资源,进而在市场供应求的状态下,再以高昂的价格出售来获得超额的利润,造成不可避免的资源囤积和浪费,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初衷背道而驰。

(3)资源税税率过低,单位税额偏低。现在资源产品市场价格特别是油价持续上升,而我国大部分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仍然是固定的,较低的资源税税率导致资源价格也偏低,不仅扭曲了资源市场定价,也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能力。同时,我国资源税税率的设计没有考虑资源回釆率的差别,使资源税无法有效反映资源的供求量和稀缺性,调控力度较弱。

2.资源税立法层次低

虽然资源税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我国目前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资源税特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资源税税收法律,而资源税制较先进的国家一般将资源税税收法律定位在法律层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粗放经济为主,导致环境遭到严重的污染,资源过度开采问题严重,且资源税起步晚,立法程序和征管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所以,将资源税的征收依据上升到法律层面势在必行。

3.资源税费混乱

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征收资源税,具有无偿性,而资源费是有偿的,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征收,征收主体多元化,影响资源税费的征收效率。我国自从实施资源税费制度以来就一直延续着税费并存的状态,这些费的出现,造成税费混杂、费大税小,出现税费倒挂现象,导致“费挤税”现象严重,使得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调节功能,制约了资源税税制体系的建设。

三、完善我国资源税制的对策建议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将一切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和可再生但是生长恢复周期较长的资源包括在内,如草场,滩涂、土地、海洋森林、水等资源。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严重,草场、森林资源过度利用与砍伐现象层出不穷,生态环境遭到严峻考验。下一步资源税扩围应首先将水、草场和森林纳入征税范围,待到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2.完善计税依据,构建合理的资源税率

从价计征资源税和资源价格联系起来,不仅有利于防止开采者由于资源价格的上涨而过度开采资源,也有利于增加资源丰富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应该采取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同时,税率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税率水平要循序渐进地提高,在调节资源利用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

3.统筹资源税的税费关系

从目前我国的资源税费制度情况来看,费改税是极其必要的,以税代费,把矿产资源费等跟资源有关的收费统一合并到资源税中,将与森林、水资源相关的水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费等收费,按照具体类别划分入资源税具体税目,以税代费更有利于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补偿机制。另外,费改税以后不会出现加重负担的现象,而且纳入资源税后进行统一征收管理,能有效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刘贵荣论我国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改革[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高洪成、徐晓亮.资源税改革中的价值补偿问题研究[J].软科学,2012.

[3]杨志勇:《资源税改革需同时清费》,《中国税务报》2013.

猜你喜欢

税制改革资源税对策建议
对我国黄金资源税立法的若干思考
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税收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