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面临的法外困境及其克服
2016-02-01方月伦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3期
关键词:改革
●方月伦
审判中心主义面临的法外困境及其克服
●方月伦
近期,海口上坡下村放火案被告人陈满、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曾爱云、莆田抢劫杀人案被告人蔡金森等4人,皆因证据不足,被依法宣告无罪。铁的事实表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到司法实践,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要确保该项改革落地生根、全面实施,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还应重视法律之外的制约因素并努力加以克服。
一是保守畏难的思想观念。该项改革对多年形成的办案习惯进行矫正纠偏,难免在思想层面引发碰撞。有的同志担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句口号,一种理念性的东西,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即使推行,也会与改革前没有什么大的起色。另外,从试点情况来看,成都温江区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通知警察到庭,以往可能只要1个小时庭审时间的案件,历时整整3个小时。①李倩:《成都试点“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 民警出庭作证将成常态》,载《华西都市报》2015年3月31日。有的同志心里犯难“现在工作量这么大,一个案子审得这么细,还有时间精力审其他的案子吗?”流露出抵触情绪。关于警察出庭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及警察不能转变观念,仍认为“公安是老大”“法官没资格审问警察”,那么直接言词原则将难以落实。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紧张关系。这是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价值权衡的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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