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立法架构的国际比较与结构分析
2016-07-25施正文刘奇超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6年4期
施正文 刘奇超
特稿
关税法立法架构的国际比较与结构分析
施正文刘奇超*
摘要: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现代关税制度,尽快起草、出台我国首部《关税法》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立法任务。而确立关税法的立法架构,是关税立法首先需要研究和达成共识的基本问题。欧盟、美国、台湾地区等代表性国家(地区)关税立法的共同趋势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下的法典化立法建制,普遍接受税收债务理论,重视采用贸易便利化制度;在立法架构和内容上,以关税征收行为为核心概念和范畴,注重实体要素与程序要素的兼备和衔接,健全关税责任制度和关税救济制度等,这些国际通行做法应当为我国关税立法所重视和借鉴。
关 键 词:关税法;立法架构;比较研究
一、关税立法发展趋势的国际比较
作为国际海关法的一个分支,国际关税法*本文所指“国际关税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税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涉外关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关税国家公约、条约和协定,也包括主权国家内国关税法中的涉外规范。的研究一直是言者声稀,和者寥寥。*参见[美]诺尔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尽管21世纪以来,在势不可挡的贸易便利化浪潮裹挟之下,国际关税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乃至其不断扮演“回应型法”,即努力让关税法律制度敏锐地呼应变革之中的国际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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