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交易损益的研究
2016-07-21宋扬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4期
宋扬平
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交易损益的研究
宋扬平
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国际和国内准则在表述上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准则进行比较,指出准则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未实现交易损益;顺流交易;逆流交易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我国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2014)中的规定是: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现修订后的准则将这一规定载入准则正文,可见对这一规定给予了足够重视。但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还存在不合理之处,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母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同作为企业的关联方,但是从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方法来看,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和母子公司之间是不同的,母子公司之间是全额抵销,而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抵销的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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