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机制探析
2016-07-20汪云波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汪云波
摘要: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是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岳住强制措施正确运用的重要保障,是规避指定居所监视岳住执行风险的最有效方式。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应当从与国际社会法律文件接轨、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监视居住决定审批权和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司法救济制度等三个方面来不断完善我国的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O1-0062-04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自侦办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限令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此种强制措施有侵犯人权之嫌疑,又缺乏司法审查等监督制约机制,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未被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法定强制措施运用,自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应当对其实行必要的检察监督,确保其正确规范行使。然而,我国立法并未对具体的监督模式、方式、范围、手段等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此进一步探索实践。
一、指定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这无形中扩大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当前一些地方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有个别地方在使用期间发生重大办案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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