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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建议

2016-07-15曾彩丽

水运管理 2016年6期

曾彩丽

【摘 要】 为完善我国海事强制令,介绍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对比我国海事强制令与英美法系中间禁令的异同点,提出建议:(1)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标准,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作出全面披露;(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中的法律规定是指强制性法律规范;(3)对于损害的衡量可以借鉴中间禁令制度的便利平衡原则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素。

【关键词】 海事强制令;中间禁令;适用条件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了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的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由于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抽象,又没有相应的运用细则,给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条款造成困难。因此,本文以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为切入点,首先对比分析我国海事强制令与英美法系中间禁令的异同之处,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对海事强制令适用条件内涵的完善提出建议。

1 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

中间禁令制度属于禁令制度的一种。中间禁令作为衡平法救济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之前,根据请求人的请求,可以要求案件一方当事人进行某项具体的行为或者禁止进行某项行为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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