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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法律归属

2016-07-14

运动 2016年5期
关键词:户外运动突发事件

屈 娜

(沈阳体育学院研究生部,辽宁 沈阳 110102)



简析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法律归属

屈 娜

(沈阳体育学院研究生部,辽宁 沈阳 110102)

摘 要:户外运动由于没有官方的背景支持,在活动过程中,出现了突发状况、紧急事件、事后由谁负责的一系列繁琐问题就凸显出来,因此需要有法律的介入使得相关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对户外运动中突然事件法律归属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户外运动;突发事件;法律归属

1 户外运动概述

户外运动是一项在大自然中的集体项目群组,它包括登山、攀岩、悬崖速降、野外露营、定向运动、溯溪等,它们多数具有探险的性质,有很大的挑战性和刺激性。户外运动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早期的户外活动其实是一种生存手段,是人类为了生存发展而被迫进行的自保活动。二战期间,英国特种部队开始利用自然屏障和绳网进行部队训练,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部队的野外作战能力和部队的团队合作意识,这是人类第一次系统地把户外运动有目的地引用到实际中。

1.1群众自发性的户外现状

我国发展户外运动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成果的不断显现,人们的精神追求越来越高,伴着户外运动的普及与发展,人民群众对户外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由于国家政府承办的户外比赛门槛问题,普通群众不能满足自身的兴趣爱好,于是普通群众开始自发地组织户外运动,而最初的结识是依托于各个兴趣俱乐部的平台之上,他们私下结成联盟,运用新媒体的手段集结队员,在媒体公共平台上发布户外活动的信息,这也是我们大众称之的“驴友”。这种在活动过程的发起、活动组织的进行、活动事后的总结全有驴友自行负责,大家通过共同的爱好聚集在一起共同完成一次户外活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两面的,尤其是驴友常常深入不被大家所认知的户外环境,容易产生一些突发事故,这个严肃而不可回避的事情就摆在各位驴友的眼前,一位从事户外运动将近10年的高校教师曾说过:“户外运动是双生子,一方面充满诱惑的魅力,另一方面又是邪恶的化身。”

排除户外活动的美好过程,它的风险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在户外,没有人类个体的强弱之分,处在大自然中,人类本身就是渺小的动物,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无法预估的事情。首先是环境风险,户外运动多在大山、溪流中进行,并且多是处于第一次的户外过程,陌生还是陌生,对于未知的事情,人们的普遍感受就是陌生、害怕以及恐惧;其次是技术风险,每个人的技术水平不同,对于应对风险的程度就有好有坏,而驴友的技术更是良莠不齐,所以造成的伤害有轻有重;还有安全保障的风险问题,在野外的悬崖速降及溯溪的过程中,需要团队的其他队员进行保障和配合,这时候你的团队伙伴出现问题,那你的人身安全系数就有一些危险了;在活动的过程中,每个人的称呼都是ID(网名),在出现问题时的追责问题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在驴友的户外组织活动中,根据遇到的伤害不同,法律的诉讼对象也不同,有的是自己的经验不足导致的伤害,有的是组织领队的错误判断导致的事故,有的又是活动伙伴的配合不足导致的。近年的一系列案例说明,在户外运动中一定要加倍小心,千万不可大意前往。

1.2自发性户外运动的特征

除了学校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外,在全民健身时代的今天,作为另外一种主要的体育活动形式,即一般民众在诸如公园或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场所进行体育锻炼,或是在专门健身场所进行健身运动,或是参加蹦极、冲浪、攀岩等商业性质的极限运动也日益兴盛起来。这种形式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不能比照学校体育活动中学生和学校的特殊法律关系处理,也不能等同于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合理冲突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对这些类别的事物发生要进行特殊的分析。

自发性的户外运动的载体是一撮热爱户外的驴友,驴友是网络词语,是旅游的谐音,主要是到一些比较偏远的、无人的、风景优美的地方进行户外运动。它的起源应是20世纪60年代的风靡一时的背包客一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2.1驴友具有自发性 由于自发性的特征,驴友们的集结都是根据自己个人的意愿和喜好结合在一起进行户外行程,旅行的路线均由驴友负责人自行设置,一行人数不多,均以ID相称。

1.2.2组织不够严格 在旅行过程中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随时调整行程,如终结旅行或是提前完成旅行。

1.2.3驴友团体的盈利性质目前不明确有的团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费用为均摊,目的是分摊每个人的车马费;而有的团体是涉及到一些盈利的,这个问题不好讨论。

1.2.4风险问题 驴友旅行过程中潜规则是自负风险,自己承担一切后果的,但突发事故发生后,受伤害方却又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就产生了本文想要阐述的想法。这些年频繁发生驴友遇难事件,事件过后的悲伤让我们明晰是否应该建立一些法律规则,保护好各方利益,使人们在旅行途中有所保障。

2 案例分析之不同的判决结果

案例1:“驴友”被山洪冲走,组织者被判赔偿16万。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广西武鸣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中扎帐篷宿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宿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7月9日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的帐篷及“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大约3km处找到“手手”的遗体。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 540元人民币,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 385元人名币。

案例2:自助旅游坠崖身亡 15名同行“驴友”免责。

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6名“驴友”一起出发,开始“太行拉练”自助游。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队员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驴友”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 000元人民币爱心款,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15人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人民币。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运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的2例户外遇难事故却是不同的法律归责结果,本文认为案例1主要是驴友负责人没有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而遇难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队员也没有主动告知,所以酿成了悲剧。

3 我国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归责

3.1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户外驴友行为的约束,但是在悲剧事件发生之后,我国依据现实情况进行法律归责,不同的情况事件不同判定,这就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

3.2应明确在旅行过程中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事故,本文就法律归责进行了一些分析。

3.2.1驴友领队的责任,如果领队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先期的安全培训,没有要求驴友进行的身体检查,那么本文认为领队有可能要负担一定的相关责任。

3.2.2驴友之间队友的责任,在进行旅行活动中,由于队友之间没有做到安全保护导致的伤害,这种情形在实际中不容甄别,个人的观点是主观的,在法庭判定中不宜进行核定。笔者认为,在团友合作中,如果是2人或多人的配合中,一方出现失误导致的另一方受到伤害,应由事故造成方负责。

3.2.3个体自身的原因,这点在事后亲属诉讼时也是法庭分析的重要因素,是否是因为自身的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是否是自己的大意疏忽造成的,还是如登山过程的出现的雪崩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这样的法律规则就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裁定。笔者认为,由于上诉原因造成的,责任应该由驴友自行承担,因为受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自主性,能够预知风险,在所有告知接受的同时仍然只身前往,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4 对我国目前驴友旅行事宜的建议

现在屡屡出事的户外自助游团队大多是驴友通过网上论坛、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邀约成行的,组织松散、随意性大;野外迷路者在报警时往往连自己的具体方位都不清楚,给救援带来极大困难。在出现伤亡事故时,受害人往往不知向谁维权,法律界限不明晰。

4.1在源头进行加入,如在组织旅行之前,领队负责人应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让行政组织知晓民间驴友的活动日程,做好防备工作,一旦出现紧急事故,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到位救援,尽可能把伤害降到最低。

4.2在旅行之前建议驴友负责人和驴友签到相关合同,合同中应涉及旅行的起止时间、旅行路线、确定参加人员在旅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模式和人身安全保障事宜。

4.3在旅行之前,严格审核驴友的身体状况,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提交最近3个月的体检报告;在旅行经验中的相关知识和装备进行仔细检查,及时更新设备,尤其是绳索的检查,不要以为绳索没有损坏就不更新,这是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在安全时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4.4积极为驴友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5 结 语

在一切事宜完备的情况下,出现突发事故时应根据《合同法》《人身伤害赔偿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和调节,一定要客观事宜,一定要证据确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受害者家属的情绪,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旅游负责人的事业热情,在完善各方利益后才能保证我国民间自发性旅游的蓬勃兴起,从而走上一条正规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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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立群,张瑜,孟令滨.高校户外运动课风险管理探究及应对策略[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4,32(6).

[2] 郭树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技战术分析

投稿日期:2016-01-21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51X(2016)03-009-02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05.004

作者简介:屈娜(1983 ~),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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