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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角度探析产品大规模侵权

2016-07-13刘成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今社会消费的商品几乎都是工业化生产。如果厂家生产的商品具有瑕疵,无疑会对数量众多的消费者产生侵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情形“单一加害人和单一受害人”,大规模侵权一旦发生,如以传统法“过错”为中心,展开归责,分配举证责任,无疑是不合适的,本文在结合比较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律之不足,以期提出合适的救济手段。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比较法 救济

作者简介:刘成,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4-03

一、产品大规模侵权的概述

(一)产品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

生产力的飞跃发展是产品大规模侵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自然科学具有不确定性,前沿自然科学更是如此。自然科学的发展历程往往是后人理论推翻前人理论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螺旋上升的过程中,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体现的淋漓尽致。

资本追逐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根本属性,导致前沿的自然科学与现代生产、产品的开发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时产品大规模侵权所致的大规模损害就和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了。

第二,权利意识的觉醒。生产力的空前发展,使得人类的法感情与法意识不断提高。权利的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了法的目标与手段的问题:“法的目标是和平,而达到目标的手段则是斗争。”此所谓斗争,当然既包括个人的斗争,也包括团体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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