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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思考

2016-07-13陈炳旭赵旭李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产品

陈炳旭 赵旭 李响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作为人们俗称为“土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内容极其丰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与城市生活截然不同的农土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市场也变得越来越为广阔,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我国现存两套互相冲突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我国应当进行逐步改革,最终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关键词 地理标志产品 商标法 专门法 工商管理部门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以“洞庭山碧螺春”为例”(项目编号201510307074)。

作者简介:陈炳旭、赵旭、李响,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4-03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作为人俗称为“土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内容极其丰富,随着人们对于生活物质要求的提高,与城市生活截然不同的农土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市场也变得越来越为广阔。同时地理标志产品也为农业问题提供了新出路,使农民在家门口赚钱,解决了很大的就业问题。例如仅哈密瓜品牌价值就达到31.08亿元。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例如“沁州黄”、“西山焦”等司法纠纷,其中透露出我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模式还有很大的漏洞,本文将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模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 我国现行司法模式

地理标志一词始于《马德里协定》的货源地标志,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其在《巴黎公约》初见雏形,终于TRIPS协议形成地理标志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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