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遗失物善意第三人保护研究
2016-07-13李思宏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本文首先对盗赃物、遗失物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和解读,从而对他们有宏观上的把握;然后比较了主要国家盗赃物、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最后在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具体内容包括可行性和必要性,盗赃物、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模式和参照善意第三人的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遗失物 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简介:李思宏,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企业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9-03
一、盗赃物、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一)盗赃物、遗失物阐释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基础上,以对于物占有的丧失是否基于物的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是指占有人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占有的物,比如借用物、承租物、保管物等。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惟有因真权利人的原因导致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外观时,即属于占有委托物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比如盗赃物、遗失物、遗忘物等。
1.盗赃物的定义:“所谓盗赃,谓抢夺、强盗或窃盗之赃物,但欺诈罪或侵占罪之标的物,不包含在内。……此所谓盗赃,不以盗罪之成立为必要,谓一切以反于占有人之意思而被侵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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