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之重婚能否被治愈
2016-07-13马珂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将重婚作为了婚姻无效的一种情形,我国也是如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八条又做出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八条中并未出现但书的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四种无效情形消失后无效婚姻都可被治愈,即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重婚是严重违背《婚姻法》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是严重损害一夫一妻制,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因此即使重婚的无效情形消失也不可使婚姻自动转化为有效。可无论是从法规解释,还是婚姻自由,人权保障以及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又都是极为不妥的。
关键词 重婚 无效婚姻 治愈 合法有效
作者简介:马珂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8-02
一、问题的提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实上重婚,即已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而消灭重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重婚者的合法配偶死亡,二是重婚者与其合法配偶离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了上述情形之一后,又诉请判决第二个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时,往往是因为两段婚姻的对接上存在了一段或长或短时间的重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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