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含义探析
2016-07-13李玉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那么什么是国家考试以及这里的法律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同时包含在内?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考试有200多项,涉及3000多部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每年考生上亿人,涉及面极其广,由于考试的性质、规模不一,是否将这些考试都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内,需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含义作出详细规定。
关键词 国家考试 法律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
作者简介:李玉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1-02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和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相关行为入罪,解决了以往刑法没有专门适用的法条,司法实践中案情与罪名契合度低的难题,是我国考试立法的重大进步,有助于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升考试的公信力,维护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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