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侵权功能的价值及适用
2016-07-13杨娣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预防侵权是现代侵权法的中心功能,能够通过投入较低的私人成本来有效地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现代侵权法的目的,弥补传统侵权法填补损失功能的不足。预防侵权的内容包括两大方面:对既存性损害的预防和对潜在性损害的预防。预防侵权功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得以体现,本文对预防侵权在实体法律制度上的体现进行了具体探讨。
关键词 社会成本 预防侵权 危险状态
作者简介:杨娣,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65-02
传统侵权法的责任形式以填补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主,通过对侵权造成的损失的填补,来实现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其“应有状态”和惩罚侵权行为两大传统侵权法的基本机能,即补偿与制裁。由于填补损失功能不论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其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在传统侵权法中占主导地位。填补损失将侵权损害后果从受害人转移至侵权人的方式,是一种个人责任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规模性质的、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等新型侵权事件,传统侵权法的填补损失功能在面对这些新型侵权事件时收效甚微。所以现代侵权法出现了由填补损失为主到填补损失与预防损失并立的局面,预防侵权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一、预防侵权功能的价值
(一)预防侵权与社会成本
在侵权法理论中,如果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视为社会成本,将预防侵权的投入视为私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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