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医患关系新探
2016-07-13黎藜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中国现行法律多倾向于保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对于医生的合法权利保护不足。加上社会歧视和医源性歧视难以消除,以至于发生多起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隐瞒病情病史就医的事件,给医护人员甚至公众健康带来潜在威胁。本文认为只有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人身权与人格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结合法律制度、伦理道德、权益理论和保险机制,才能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与医生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 艾滋病 知情权 隐私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作者简介:黎藜,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61-02
毋庸置疑,目前大多数普通人对于艾滋病的恐惧远远大于对于它的认知。在中国大陆地区,放眼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即便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的职业操守,仍然不时有医疗机构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报道出现在大众视野。例如2012年11月13日,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华北区域负责人通过微博发布一条消息,称天津一位25岁的肺癌患者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在求医时屡次遭拒,最后通过私自修改病例隐瞒携带艾滋病病毒病情才在另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妇女连到三家医院做人流手术均遭到拒绝,直到她对第四家医院隐瞒病情后才得以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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