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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作社主体看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及前景

2016-07-13马瑜寅何金潞王向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马瑜寅 何金潞 王向阳

摘 要 本文将在合作社的主体视角下,界定合作社最初成立的群体的属性,进而探讨社员在影响合作社发展的因素中的作用,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最终找出当前城乡二元化格局下适合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初级群体 社会网络关系 资源依赖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青年项目“新型农村合作社成长的复合资源体系及其获取方式研究”和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项目“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优化策略研究——基于吉林省梨树县的实证调研”(项目编号:201510200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瑜寅、何金潞、王向阳,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21-02

一、农民合作社的概念界定

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以来,合作社在我国就遍地开花,截止到2014年3月底,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超过百万家。在世界各地,关于合作社的概念也是五花八门,学者管爱国、刘惠译指出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其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笔者认为,引用我国《合作社法》中的界定更为贴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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