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责任制中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关系及责任划分
2016-07-13王名琛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 司法 检察 工作关系 责任划分
作者简介:王名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85-02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本文此部分将对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以及案件出现问题后以上三者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阐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