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
2016-07-13潘素梅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弊端,由社会自治组织通过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益。我国的社会自治组织不能发挥其维权作用,原因在于其不是完全的自治组织,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需要政府的支持。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社会自治组织 维权成本 管理效率
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62-02
自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行职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我国不重视通过社会自治组织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导致社会自治组织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2015年,李克强同志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一次理事会大会上指出:“各级消协组织要围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作为,创新维权机制,注重教育引导,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本文将从消费者维权途径展开,对国家权力维权的劣势与社会组织维权的优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社会自治组织维权的建议,以期引起大家对于社会自治组织维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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