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鉴定意见证明力评判规则研究
2016-07-13李善川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职能在于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若想充分有效发挥此项职能,则需对其证明力予以科学评判。就此,两大法系国家确立了不同规则,而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粗疏,审判事务中也缺乏较为统一的操作规则。为此,本文在新民诉法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证明力评判规则的构想。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鉴定意见证明力 评判
作者简介:李善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海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6-02
一、鉴定意见证明力评判的基本概念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来解决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的证明活动。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作出了修改,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此项修改表明在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鉴定意见仅属于一种证据材料,在未经司法证明的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证明的四个基本环节是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其中对证据材料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的认证活动是司法证明的核心。所谓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指鉴定意见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审判实务而言,指确认鉴定意见能否获得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鉴定意见证明力指鉴定意见对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实务中,指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足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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