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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过程中看辩护权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2016-07-13吕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曾这样描述庭审过程:起诉人将一切证据的线索编排起来,去消除被告人无罪的一切疑点,从而织成一幅完整的罪恶图画;而辩护律师则以不同的方法处理这同一案件。他必须把起诉人编织起来的完整产品拆毁、撕碎、捣烂,要有对这些东西吹毛求疵、穷追猛打,直至彻底粉碎案件基础的思想。可见,辩护权与控诉权于庭审中激烈对抗,辩护权亦于庭审中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不可否认,辩护权的行使必定会把一幅与控诉别样的“案件事实”的画面呈现于法官的面前,这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有何影响,值得我们沉思。以下本文仅探析庭审阶段辩护权的行使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是越辩越明?或是越描越黑?

关键词 辩护权 案件事实 客观真实

作者简介:吕宁,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4-02

论述前,不可避免地我们必须简述一下于法律中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法律中案件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存在的、已发生了的、过去了的事实,客观真实丝毫不可改变。而通常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则是由各类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经过法律程序审理后得出的真实。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真实”来源于审判程序,是经庭审审理查明后认定产生的“法律上的真实”,而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如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件是因为后来发现了杀人的真凶而改判为杜培武无罪,又如佘祥林杀妻案是因为十余年后妻子又活着回来才得以洗却佘祥林本人的冤情,但佘祥林杀妻案件中那个被杀死的女子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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