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16-07-13李华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当前,由于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督有效性不足。本文认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需要在规范强制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规范交付执行,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强制医疗 执行监督 交付执行
作者简介: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0-02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首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对于强制医疗的监督,相比于决定环节,执行环节不仅涉及公安、法院等,还涉及到特殊主体——强制医疗机构,其程序从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定期诊疗评估直到解除。由于目前法律对强制医疗执行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加上缺少相应司法资源保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
一、当前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普通精神病医院“先天不足”影响监督效果
目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作为强制医疗机构。一般认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负责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较为适合,但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安康医院25所,平均每个省还不到一家,司法实践中显然无法满足需求,目前,没有安康医院的地方主要是由普通精神病医院执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标准,普通精神病医院因为在以往的工作中并没有接触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人负责对接此项工作,也没有进行相应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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