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加大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2016-07-13刘晨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相继查处了一大批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净化了政治、社会风气。然而在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腐败犯罪同时,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刑法对行贿犯罪减轻、免于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新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规定进行了修改,严格限定行贿犯罪免除处罚的条件,从法律制度层面堵住了行贿犯罪逃脱处罚的缺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顺应立法修改意图,把打击行贿犯罪放到与打击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加大对行贿犯罪查处打击力度。
关键词 检察实务 《刑法修正案(九)》 行贿犯罪
作者简介:刘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8-02
贿赂犯罪中行受贿犯罪具有犯罪共同体性质,行贿行为引发受贿行为,受贿行为对应行贿行为,行受贿行为之间具有对和性,行贿犯罪具有强烈的传染性、腐蚀性,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办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数量逐年上升,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不尽人意,由于刑法关于行贿犯罪免除处罚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松等原因,在检察实务中,轻易对行贿犯罪人免除处罚、不予追诉,对行贿犯罪有所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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