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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新象及拟方

2016-07-13程萌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开始施行,新的规定给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司法互助带来了旧存问题的解决,但是也留有未能解决的遗憾。本文主要通过介绍该规定的较旧法规修改的内容进而分析大陆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制度现今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承认 执行 台湾地区 双边协定

作者简介:程萌,广西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4-02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15规定》),《15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大陆地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遵循的四个法规同时废止。本文将介绍《15规定》相较于之前规定的新内容,分析仍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大陆承认与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制度的新象

(一)合而为一、厘清条理

《15规定》出台之前,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依据是相继出台的四个文件, 《98规定》一共19条,简单规定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不与认可的裁判范围,并且明确其性质和宗旨;《99批复》将调解书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01批复》明确支付令也可比照《98规定》办理;《补充规定》填补了《98规定》中缺漏的审判组织、审查程序、财产保全、举证责任、审理期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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