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阈下诉讼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2016-07-13傅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我国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现状提出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改革方案。“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服务于审判活动进行,围绕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展开,保障审判的重心和中心地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受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检察院特有审判监督权及政治性制约影响,改革过程受到一定约束。本文通过从明确侦查、起诉机关职责;加强证据规则运用;促进庭审实质化转变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完善建议,逐步推进诉讼体制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化,实现其重心地位。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以侦查为中心 诉讼体制
作者简介:傅麟,大连财经学院财会系辅导员,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2-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中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建位思维上的一种理性回归。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是一以刑事诉讼为基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实现其公权力的活动,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侦查过程往往对审判结果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过程往往过于形式化。因此,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而其他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都是围绕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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