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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2016-07-13丁洁琼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作为审判主体,法官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司法独立、司法中立以及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 错案 追究 反思 法官

作者简介:丁洁琼,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10-02

所谓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就是指对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错案,查清原因,追究造成错案者的责任的一项司法制度。一般来说,法官承担错案责任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存在错案事实、造成错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过错以及错案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一,存在错案事实,指法官审判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了错案的发生。法官作为审判者,其职责应当是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正义。法官的审判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前提。

第二,造成错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罔顾事实和法律而肆意裁判,作出明显违背职业能力和操守的行为。

第三,法官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这里所指的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否则法官应该被豁免。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官的“认识偏差”属于免责事由,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还不高的情况下,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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