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养老服务合同
2016-07-13胡铁柱王文萍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胡铁柱 王文萍
摘 要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一种“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出现了,它带动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变革。这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笔者称之为医疗养老服务,这种养老模式整合了医疗和养老两种资源,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从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角度来研究这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产生的背景、目前在实践中出现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特别是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等,其目的是为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 医养结合 医疗养老 服务提供方 服务相对方
作者简介:胡铁柱,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王文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05-02
一、医疗养老服务的含义与样态
医疗养老服务是在“医养结合”这个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医养结合”是老年人养老的一种新趋势。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余寿中有2/3时间处于带病生存状态,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有3300万人,预计到2015年,该人群将达4000万人。根据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这也是“医养结合”的现实原因之一。医疗养老服务就是指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一种服务。它不是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机械叠加,而是有所侧重地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周到和人性化的服务。
所谓的医疗养老服务的样态,即医疗养老服务在现实生活中的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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