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取得
2016-07-13江帆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目前理论界对于受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主要有三种观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说、股东名册登记生效说、工商登记对抗要件说,但以上观点都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因此,本文认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实质生效要件,把通知作为生效要件既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又能有效的保护新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克服了其他三种理论的弊端。
关键词 股权转让 通知事宜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名册
作者简介:江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0-02
一、股权转让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是最为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直接成为股东,还是办理其他程序后才成为股东?另外,需要股权转让人通知公司变更的事实吗?需要股权转让人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义务吗?以及如何判断已通知?最后,股权转让的对抗效力与股权转让的效力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明确《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探讨,因此下文便对现有的立法进行分析。
(二)立法缺陷和司法困惑
对于《公司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明显的反映出了当今立法训诫规定多,缺乏可实施性的特点 。没有明确的点名到底何时受让人开始取得了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其他股东,还是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还是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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