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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瑕疵时股东责任性质研究

2016-07-13宋雨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市场活动的最主要主体。公司的影响力与重要性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下越加彰显。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要想人格健全,则必须资本充实。若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则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就会被动摇。股东是需要依章程承担其所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的,若因不按章程履行义务导致出资瑕疵,则会影响公司信誉与交易诚信。因为通过章程,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到详实的公司信息,准确判断出公司现有能力,精确地预测到交易的结果。另外,出资瑕疵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股东之间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出资瑕疵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动摇了稳定的社会经济,并阻碍了其发展与进步。但是,众所周知,于现实的生活之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学界对此的研究则尚存在着不足,本文期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有所突破,并对股东出资瑕疵有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

关键词 出资瑕疵 股东责任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宋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86-02

一、出资瑕疵概述

(一)出资瑕疵的概念

对出资瑕疵进行准确定义,首先,我们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是公司对股东提出的义务要求。而违反出资义务的内涵外延则较出资瑕疵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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