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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善意在后使用人利益的保护

2016-07-13董瀚月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由于存在注册和使用两种商标取得制度,以及我国商标申请公开的延迟,实践中会产生像“微信案”这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与善意在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问题,不仅需要商标申请公开等行政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高效,也有赖于法官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平衡:1.商标在先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应当维护善意在后使用人的投资利益和通过勤勉经营而累积的商誉;2.商标在先申请人和善意在后使用人都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且达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作出判决,必要时可适用商标共存制度;3.商标在先申请人恶意延迟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

关键词 商标善意在后使用 商标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董瀚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前不久,备受公众关注的山东创博亚太科技(一下简称“创博”)与腾讯公司“微信之争”终于落下帷幕。创博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微信”商标(指定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递等通讯服务),仅仅两个月左右之后,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公众发布微信免费即时通讯软件的测试版;2011年8月27日商标局初审公告创博的商标申请,然而第三人张某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创博的申请不予核准。此时,腾讯的微信早已在公众间流行。在商评委复审仍然碰壁之后,创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拒绝核准创博的“微信”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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