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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思考

2016-07-13单明明陈龙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单明明 陈龙

摘 要 党中央在十八界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的改革应顺应这一趋势,通过对其程序性诉权的认定、律师调查权的扩大及非法证据认定方式进行改造。以期能促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挥其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功效,不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

关键词 审判 中心 非法证据排除

基金项目:本项目获得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5ZYXS44。

作者简介:单明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陈龙,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9-02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本院原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被掩盖十八年的错案,终于等到了公正的结果。然而,令人心寒的是呼格案再审的关键竟然是真凶落网,那之前侦查机关是如何获得呼格的认罪供述的?答案可想而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在我国已经确立一段时间,但在审判实践中却极少得到运用。“司法的生命在于实践”,如果不找到并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实际运用受到阻力的原因所在,那该制度维护司法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廉洁等方面功效,只能停留在立法者的美好愿望之中。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审判技术不断提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也迎来了全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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