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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2016-07-13周丽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监督、救济和补充的功能属性。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完善,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从审查评估机制、审查启动模式、异议救济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出发来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保障该制度能够得以有效的运行,切实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紧张关系的平衡统一。

关键词 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周丽,钦州学院海运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51-02

刑事程序制度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应该是实现人权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一种有效平衡。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内在蕴含自由与安全价值碰撞的焦点,体现出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安全的价值目的。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属性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功能属性的准确认识才能深入分析相关的制度优缺点,根据制度的价值目标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应具有几个功能属性:

(一)监督属性

由于特殊的法律传统,我国并未采取国际上通行的逮捕和羁押分离的做法,实行的是拘留、逮捕与羁押合一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后必然被羁押,这极容易侵害到人身的基本自由。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重新审视对于被羁押人的羁押是否必要,从而对于发生的错误逮捕、非法逮捕,甚至合法但不合理的逮捕也具有事实上的发现和监督功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内自我监督和对侦查机关监督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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