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2016-07-13孟卫红陈可人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孟卫红 陈可人
摘 要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起诉便宜主义、控审分离和公诉权完善的理论基础上不断发展。当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撤回公诉制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予以规定。本文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期厘清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的问题,寻求正确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撤回 起诉
作者简介:孟卫红、陈可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9-02
一、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引起撤回起诉的原因也众多。分析当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因素
“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案件的变数和指控难度的增大主要反映在证据上”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 等以上说法都旨在强调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证据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有问题,证据是主要因素。近年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有上涨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认定事实基础的证据出现问题。概括起来,大致有两方面:一是将诉前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二是案件提起公诉后,证据发生变化。
1.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最重要原因。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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