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完善
2016-07-13郭成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2015年颁行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证据裁判主义,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能力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考察以及与国内该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在该项制度的设计上还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德、日两国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国内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关键词 民事诉讼解释 文书提出命令 证据裁判主义 证据收集
作者简介:郭成,重庆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7-02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主义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其进行展开,而其中又以民事诉讼的取证环节最具代表性。
就民事取证环节而言,一般来讲,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能够非常轻松地取得自身所持有的证据并向法庭予以出示,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以下这种情形,即当事人取证所涉及的证据存于第三人之手时,当事人若想获取就显得比较困难。那么如何才能够弥补这一缺陷,更好地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呢,这就有必要提及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于该项制度,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在其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并且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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