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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2016-07-13袁泉谢维华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袁泉 谢维华

摘 要 当现有的民事规则难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便因此而产生。在我国民法典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商法何去何从备受人们关注。关于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而商事行为作为商法制度的核心结构和基本理论,自然成为亟待回答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 商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作者简介:袁泉,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民商法;谢维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理事。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5-02

越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其经济形态就越是纷繁复杂。商事行为作为商法制度的核心结构,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然而我国有关商事行为法律制度的研究远不够成熟。笔者从商事行为的概念开始,通过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历史价值和利弊,提出商事制度未来走向的可行性选择。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事物的概念,也就是将事物的本质属性直接反映出来。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对事物感知后产生的理性认识。如果没有严格界定的法律概念,就难以对其进行清晰地思考,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和观点碰撞。

商事行为也称商行为,对于商事行为的相关概念,国外的立法,可以为我们借鉴。德国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该法典第343条就直接规定:所谓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所从事的营业的所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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