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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回避中举证责任制度实施现状与制度建构

2016-07-13孙其华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对刑事回避制度作了较为原则化的规定,但是并未进一步具体规定刑事回避中的举证责任,从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的空白。此时,如果适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则可能会导致申请主体的举证负担加重,既提高了申请与审核的难度,导致程序复杂化,也违背了设立刑事回避制度的初衷。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对刑事回避举证责任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孙其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7-03

一 、引言

刑法是现代国家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任何国家或社会要维护秩序都离不开刑法作后盾。 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刑法也发挥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功能。正是由于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在刑法的日常适用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于程序公正性的要求较诸民事和行政法律适用更为严格。这种更为严格的要求需要通过刑事程序法加以实现,具体表现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中所规定的一些制度。在这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中,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进而保障实体正义,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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