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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诉讼法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制度之比较

2016-07-13DOQUOCBINH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DO QUOC BINH

摘 要 本文章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制度进行比较,认定两者相同点及区别点,为互相交流、学习、借鉴带来帮助。

关键词 越南民诉法 中国民诉法 当事人制度

作者简介:DO QUOC BINH(越南),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研究生班的越南留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3-0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24/2004/QH11号的民事诉讼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2011年3月29日第十二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65/2011/QH12号法关于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下面简称为《越南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9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简称为《中国民诉法》)。

一、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一)越南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越南民诉法》第六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民事案件当事人规定关于原告、被告和具有相关权力、义务的人员。

(二)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中国民诉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规定关于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三) 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之比较

1. 共同点:越南民诉法和中国民诉法都用一节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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