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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

2016-07-13詹诗渊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 在法律运行中情理式的行为模式与法律经常发生冲突,这是中国从传统人治走向法治所面临的困境。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法律与情理是建立与完善法治社会必须的价值规范。本文从不同视角,对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以及解决方式做初步探析。

关键词 法律 情理 法治

作者简介:詹诗渊,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5-02

法律与情理是一对对立统一的判断。依法治国不等于单纯地以法典内容来进行裁判;同时,法治又不同于人治,所有裁判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不能以个人一己好恶裁判。究竟在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矛盾,需要从理论上做深入分析。

一、情理的涵义及法律与情理之关系

(一)情理的涵义

情理,在内涵上主要指人对于事件状态在经验上的评价。情理的外延则可以作以下划分:

1.人之常情、常理。中国人的判断不是首先从理性的出发,一般是从知性上的约定俗成来思考。对此,费孝通、许光、王思斌等学者都曾有国详尽的分析。

2.善良的风俗习惯与公共秩序。如《论语》“叶公语”所反映的中国历史上就形成的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善良的风俗,《孟子》“桃应问”所反映的公众秩序与私人王权关系处理观点。

3.自然法的正义。滋贺秀三指出: 情理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 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注重司法的复合正义这一命题。正是因为中国遵循合情理的行为模式,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恢复和调整为基础,而不是以一般的规范来判断事情的对与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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